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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6 10:33:12    

案例简介

小敏大学毕业后进入a单位工作,两年后跳槽到b公司做行政主管,做了半年后,因为业务量增多工作压力大小敏决定为自己放个假,于是向公司申请年假,公司以为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为理由拒绝了小敏的放假请求,小敏因此与公司发生争议。

案件分析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所以说,小敏有权向所在的单位提出休年假,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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