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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拆护栏跳楼身亡,家属索赔40万,法院:养护院无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16:06:00    

据央视网报道,2023年7月19日,在江苏南通的一家养护院,80多岁的刘大爷趁护理人员离开打水的间隙,自行破坏二楼门窗、拆掉护栏后跳楼,最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离世。事发后,刘大爷的家属将养护院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0余万元,认为养护院没有尽到应尽的看护责任。然而,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护院已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对老人的过激行为难以预见和防范,因此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定养护院无需承担责任。

经调查,在出事前几天,刘大爷的儿子将他带出养护院,以2万元的低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刘大爷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回到养护院后,刘大爷情绪变得异常激动,不仅故意破坏护栏,还殴打护工,并多次表达想回家的意愿。养护院及时将刘大爷的异常行为告知其儿子,然而,他的儿子态度冷漠,并未前往养护院看望父亲。

海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大爷与养护院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护理等级,并非24小时全天陪护。事发时,刘大爷趁护理人员中午打水离开房间的短暂时间,擅自破坏门窗、翻越护栏跳楼,该行为并非养护院违约所致,且对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此类故意行为,养护院确实难以防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养护院在发现老人行为异常后,虽然未立即按照协议约定解除合同,但第一时间将老人的偏激、暴力倾向告知家属,并要求家属前来处理,已履行了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告知义务。同时,养护院门窗设置的防护设施,高度符合防护正常成年人自窗户坠落的标准,已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刘大爷坠楼后,养护院也迅速发现并通知家属,陪同送医救治,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医疗救助义务。

法官表示,刘大爷的家属在明知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且在家中已无法得到专人护理的情况下,没有积极送医诊断治疗,而是将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转嫁给不具备治疗功能的养护院,对老人的身体健康缺乏关注。此外,家属在养护院多次通知后消极应对,平时也很少探视,对老人的心理健康关注不足,导致老人做出极端行为。

法官进一步解释,养护院的职责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子女不能错误地认为将老人安置在养护院后,自己就无需再履行探视和其他义务。若支付较低的托养费用,却要求养护院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监护职责,对养护院来说既不公平,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终,海门法院判决驳回刘大爷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定养护院无责,但考虑到老人已去世,双方托养服务合同终止,判令养护院返还8000余元(扣除已履约部分费用。

来源:综合央视网、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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