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干女儿”李某在五保户老张生前和去世后,均以子女之礼尽孝,在生活饮食上给予老人极大的帮扶、照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判决其可以分得遗产4万元。
五保户老张因病于2023年2月11日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弟张某取得老张遗产8万余元。原告李某认为,自己一直是公认的老张的“干女儿”,在其生前及死后均以子女之礼尽孝,也应当分得部分遗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在其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支付自己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左右,李某在街道卖菜时经常看到老张在其菜摊旁买馒头吃,出于同情之心,偶尔烧汤带给老张喝。后来,李某经常邀请老张到家中吃饭,逢年过节也邀请老张一起过。长此以往,老张便认李某为“干女儿”。2022年,老张病重行动不便后,李某会每周两三次送饭菜到老张住处,直至老张去世。
庭前,法官多次实地走访并予以释明,该案除被告张某以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并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申明。同时法官对李某的扶养行为进行调查,向村委会、村医、邻居等多人了解情况,充分还原了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老张虽无任何血缘关系,但其怀揣善良之心照料老张多年,在生活饮食上给予老张极大的帮扶、照顾,其敬老助老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张某与被继承人老张系兄弟关系,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老张生前对老张有生活上的照顾、情感上的联络、日常探望等行为。因此,法院结合李某、张某对老张的扶养情节,判决李某分得老张遗产4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孝老敬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法律对发扬孝老敬亲传统美德的积极评价,有利于形成向上向善的良好风尚。本案中,李某虽对被继承人老张没有扶养义务,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也非老张的债权人。但在事实上,李某给予了被继承人较多的扶养、照顾,其要求分得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记者:周瑞平 | 通讯员:杨有俊 李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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