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Seek、豆包“写”的文章,作者应该是谁?它们“写”的文章如果侵权了,谁该承担责任?这些问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5日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受到关注。
《意见》共24条,是全国法院系统首份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纠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犯著作权纠纷、保障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规范健康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
对于备受关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意见》提到,要妥善审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纠纷,准确界定生成内容性质及其权利归属,要“严格审查相应证据,着重考虑人类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创作贡献,审慎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符合作品构成要件。根据合同约定、各参与主体的实质性贡献、智力投入等因素,依法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或权益归属。探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创新主体的产权激励机制,助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内容产业高地。”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犯著作权纠纷,《意见》明确要“妥善厘清各参与主体责任”,“坚持场景化分析思维,根据具体技术原理和行为特点,准确界定被诉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充分考虑应用场景、人类参与干预程度、平台对内容的管控能力、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等因素,明确人工智能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用户等各方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产业实践相适应的侵权与责任认定规则,厘清合理注意义务边界,兼顾权利保障与产业发展。”
《意见》还对保障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规范健康作了规定,提出要“探索完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引导人工智能平台企业加强监管,规范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与审核,推动行业形成标准化合规机制”。
《意见》还提出,要“探索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明确相关证据证明能力、证明力评价标准和审查程序,防范虚假证据风险。”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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