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4月8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和装修公司易产生各种矛盾,最终导致延迟交房,此种情况下业主能否延迟缴物业费呢?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会文法庭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业主与装修公司的矛盾不能转嫁到物业公司,该缴的物业费也必须缴。
2014年5月,小红(化名)与文昌市某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在签约当日,小红与装修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装修款项。2018年1月,开发商与小红顺利完成房屋交付手续,房屋交付时呈现毛坯状态,与合同约定一致。同日,小红与甲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自此开始接受物业服务,且小红起初按约向甲物业公司支付了三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2021年初,小红以开发商于2018年交付的房屋未达装修标准,房屋仍属“半成品”为由,拒绝继续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甲物业公司经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能解决问题,最终将小红诉至文昌法院会文法庭。
法官经细致审查与分析,厘清其中三重法律关系,平衡各方权益。小红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小红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约定,与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商品房买卖、装修承揽以及物业服务,分别隶属于三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范畴。
法官认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毛坯房,已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装修公司的装修进度与物业服务质量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证据表明,甲物业公司切实履行了安保、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是小红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主要合同义务。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关系认定,法院判决支持甲物业公司要求小红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
对于甲物业公司请求判令小红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总额每日交纳千分之一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减,力求在保障物业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减轻业主负担,实现两者之间的精准平衡。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红提起上诉,近期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文昌法院介绍,本案犹如多棱镜,折射出契约社会的运行法则:法律划定的责任田,不容情绪越界耕种。小红将精装房的焦虑转嫁物业,本质是混淆了不同民事主体的权责边界。法院判决既捍卫“按约付费”的市场规律,又通过违约金调整彰显司法温度,生动诠释了维护公平原则与契约精神的辩证统一。当越来越多的物业纠纷源于此类责任错位,此案更具警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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